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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城市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政行业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建设,促进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规范化,推动家庭服务社会化工程的发展,适应家政服务社会化的需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西省内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服务为主要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并兼顾企事业等单位需求的有偿家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晋城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是晋城市家政服务业的社团组织,对全市家政服务业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对行业自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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